会计学院院务工作会议制度
第一条 会计学院院务会议是会计学院教学、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。
第二条 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、党总支书记、副院长、党总支副书记、教研室主任、实验室主任、教学秘书、办公室主任组成。
第三条 学院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,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提出,经与院长协商后,由院长确定。
第四条 院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。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,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,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。
2.研究会计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教师进修、培训等事宜;
6.研究、讨论本院内部管理改革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、报告;